美国电信监管政策走向及带给我国的启示

人气 2077   2011-11-17 16:20

2005-03-09 15:36:18 来源: 人民邮电报

编者按:美国作为市场经济的领导者,其电信业的兼并重组,自1984年1月1日司法部正式分拆AT&T以来就一直没有停止过,以至于大家对美国电信市场的变化逐渐习以为常,但2005年初的两宗大笔收购案重新引起了业界的高度关注。其原因是什么,对中国电信业有什么样的启示,本文对此进行了分析。

2004年2月,美国第二大移动通信运营商Cingular以410亿美元的出价击败了竞标对手沃达丰,成功收购了美国第三大移动运营商AT&T无线,一跃成为美国第一大移动通信运营商,以此为起点,掀起美国新一轮并购热潮,大并购案此起彼伏。今年年初的两宗并购案更让人吃惊:1月底,SBC宣布以160亿美元的价格收购AT&T,西南贝尔一跃成为美国第一大电话公司,将此轮并购风波推到了新的高度。2月中旬,Verizon击败第四大本地固定电话运营商Qwest.这次收购成为2004年以来美国电信市场第五起超过30亿美元的收购案。

并购事件意味着什么?对我们有什么启示?

并购案意味着“长市分离”模式的失败

兼并、收购是优化资源配置,使资本向高效部门转移的重要的资产重组方式。优势企业可以通过兼并、收购来扩大自己的生产规模,降低生产成本,减小经营风险,使社会的生产要素得到更有效的使用。从产业经济学角度而言,一般有以下三种并购方式:第一,横向并购——两个生产或销售相同、相似产品的企业之间的兼并与收购,目的一般是消除竞争、扩大市场份额、增加市场实力。通常,横向并购较多地发生于刚刚经过高速成长期,开始进入平稳发展期的行业领域中,这时市场已不能容纳过多的竞争者,一些实力较强的企业便会希望通过横向并购以巩固自己的市场地位。第二,纵向并购——是指对处于同一产品不同的生产与流通阶段的公司的并购。纵向并购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产品生产与流通各个环节的控制,从而可以更好地控制成本与质量。与横向并购不同,纵向并购的重点不在于追求规模效应,而在于提高效率。由于纵向并购的结果使得并购后公司的业务扩展到原来并不是很熟悉的领域,可能会增加企业管理上的难度。因此,纵向并购对于已有一定规模的公司会更有成功的机会。同时,纵向并购较多地发生在处于增长阶段的行业中,因为并购后,必须有足够大的市场空间供其发展。第三,联合并购——指对于与收购方原有业务没有关联的公司的并购,将不同行业的中小企业合并成分散性经营的大公司,希望由此可以分散风险,取得更好的投资回报。由于在联合并购中,并购与被并购公司之间的业务没有直接联系,这种结合的结果通常并不能创造出新的价值。

具体到美国电信市场近一段时间发生的并购,可以发现,联合并购现象在电信业中并不多见,而以横向并购为主,如移动运营商之间的并购,但最近两笔并购,分别是本地排名第二的运营商收购长途排名第一的运营商,本地排名第一的运营商收购长途排名第二的运营商,主要属于纵向收购。从并购金额上来看,最后两次并购的金额并不是最高的,但引起了人们的特别注意,特别是“百年老店”AT&T被SBC收购。表面上看来,这仅是一个具体的并购案例而已。但如果问一下,为什么纵向并购比横向并购更能吸引人们的眼球?就会发现问题并不简单,对熟悉美国电信监管政策背景的人来说,这种并购意味着,电信监管部门和司法部承认“长市分离”竞争模式的失败。为什么这么说?自从“长市分离”之后,AT&T基本上一直在走下坡路,实际上,美国监管机构也清楚地看到了这一点,因此,对于AT&T进入本地市场采取了默认态度。根据AT&T公司的资料显示,AT&T公司在1996年以前就已经开始了对本地市场的渗透,AT&T在各地广泛开展和本地主导运营商的谈判,以各种方式进入本地市场,但效果均不明显。为了扶持长话运营商,在1996年新电信法中,FCC正式规定长途业务运营商可进入本地电信业务市场,就是希望弥补当初政策的缺陷。但是,美国1996年电信法改革的效果并不理想,美国本地市场垄断依然存在,并没有达到电信法修改的初衷。我们可以认为,这两宗收购案的批准是希望通过经济手段对当初的政策进行彻底修正。

从范围经济学考虑本不应进行“长市分离”

一般认为,电信产业是一种自然垄断产业。这种自然垄断性与规模经济特点紧密联系在一起。所谓规模经济,是指一个企业能够以低于两个或者更多的企业的成本为整个市场供给一种产品或者服务。任何企业进行社会生产时,它总会面临生产成本问题。如果企业的单位生产成本相对过高,则其必然会处于竞争的劣势地位;如果企业的单位生产成本相对较低,则它就处于竞争的优势地位。但是,企业的生产成本并不是固定不变的,除了技术等因素的作用,即使在相同的条件下,企业的单位生产成本也可以随着生产总产量的增加而趋于下降,原因在于当企业的总产品不断扩大时,原先的固定成本被逐渐摊薄。这在固定成本投资较大的企业表现得尤为明显。当长期平均成本随着产量的增加而降低时,规模经济就出现了。当社会对某些行业的长期平均成本的降低速度与幅度提出要求时,这个行业往往就是自然垄断。规模经济很好地解释了产品单一领域行业的自然垄断。

由于电信业的产出并不是单一的,比如说存在本地电话业务、长途电话业务、国际电话业务等,规模经济性对电信业的解释并不是非常贴切的。随着自然垄断理论的发展,出现了范围经济理论。如果由一个企业生产多种产品的成本低于几个企业分别生产它们的成本,就表明存在着范围经济。由于单独生产某一产品的企业的单位产品定价高于联合生产的企业的相应单位产品定价,因此单独生产的企业就会出现亏损,这些企业或者退出该生产领域或被兼并,这也会形成垄断的局面。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萨缪尔森与诺德豪斯指出,有着范围经济的产业也可产生自然垄断。从理论上来讲,范围经济很好地解释了产品具有综合性领域存在的自然垄断。具体到电信行业,如果有一家企业同时提供本地和长途业务,肯定要比两家公司分别提供本地和长途的成本低。

范围经济理论再向前发展就形成了成本劣加性理论,这是有关自然垄断最新的理论基础。所谓劣加性,是指即使规模经济不存在,或者即使平均成本上升,但只要单一企业供应整个市场的成本小于多个企业分别生产的成本之和,由单个企业垄断市场的社会成本最小,该行业就仍然是自然垄断行业。换句话讲,就是平均成本下降是自然垄断的充分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平均成本下降一定会造成自然垄断,但自然垄断不一定就会使平均成本下降。只要存在成本弱增性,就必然存在自然垄断。

电信产业存在巨大的沉淀成本,通常也有多种产品产出,如果从范围经济角度考虑,是不应该将长话和市话分离的。但1984年初,司法部最终决定拆分AT&T,理由很简单:AT&T利用其对本地电话的控制对长话实行交叉补贴,实质上形成了AT&T对长话业务的垄断。从当时看,这项政策的弊端并没有立刻显现出来。但市场经济的本性要求以最有效的方法组织生产,政策的力量是不足以同市场经济规律相抗衡的。在AT&T拆分后的20年,本地电话和长途电话最终又走到了一起。

美国电信监管政策的走向离再次修改电信法的时间不远了

美国国会于1890年7月20日通过了《谢尔曼法》,这是世界上最早的反垄断法。此后,美国国会又制订了《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克莱顿反托拉斯法》和《鲁滨逊。帕特曼法》等一系列反垄断的法律。1968年以来,美国政府又就企业并购制订了细则。如1992年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联合颁布了《1992年横向合并准则》,重点规范企业间的横向合并。如果影响到市场结构,就可予以起诉。

1996年美国国会修改通过的电信法,主要目的之一在于打破电信巨头贝尔公司的垄断,鼓励电信行业的竞争。但此次SBC收购AT&T,似乎并没有受到反垄断机构太多的打扰。FCC对司法部对收购案的认同,已经在事实上部分改写了1996年国会修订的电信法。

实际上,这次并购并不是偶然的。1996年以前,美国电信市场基本沿袭着1984年AT&T公司拆分以后形成的大格局,本地和长途电话运营商不得进入对方的领域。在长途领域中,MCI、Sprint、WorldCom等竞争对手先后崛起,分食AT&T的市场份额,而本地网基本由几家小贝尔公司分地区垄断。1996年电信法允许贝尔公司提供长途电话服务,而作为交换,他们必须向AT&T等长途电话运营商开放本地市场,允许这些公司低价租用本地电话网络。例如,“非绑定网络元素”等相关政策规定,本地主导运营商必须放开本地市场。竞争者可以通过三种方法进入本地电话市场:完全基于设施的进入、购买或租用本地运营商的非绑定网络元素、转售主导运营商的零售业务。依据1996年电信法,美国许多州制订的出租网络元素的价格基本上低于竞争性本地运营者自己建设网络的潜在成本,所以新进入者通常都愿意租用贝尔公司的资源,但效果并不明显。一方面,本地贝尔公司更愿意合并或收购而不是展开竞争,仍然会采取各种措施阻挡CLEC进入市场;另一方面,本地电话公司低价出租网络元素的强制性规定,也的确给一些贝尔公司增加了不少负担。

2003年1月6日《华尔街日报》称,FCC准备停止强迫当地电话公司以低廉的价格将他们的网络租给竞争对手的行为,此举将减少本地电话市场的竞争,并阻止降价。通过FCC五名成员的投票,2名赞成,3名反对,最终没有通过取消“非绑定网络元素”的提案。但不可否认的是,这已经为电信法的再次修改埋下了伏笔。从这方面来看,最近两次并购事件,看似偶然的收购计划,实际上却隐含着其内在的必然性。我们有理由说,FCC已经充分认识到不按照产业经济规律而过分引入竞争的弊端。因此,美国电信监管政策将会更加理性,在充分遵从电信产业规律的情况下,通过适度竞争打造电信业巨头,以应对全球电信业的挑战。可以设想,经过这次并购,离再次修改1996年电信法的时间可能并不会太远了。

并购对中国电信业的启示有效竞争并不是过度竞争

从美国这两次并购的事实来看,当初中国电信业没有进行“长市分离”是一个正确的决策,但SBC并购AT&T给我们的启示还有很多。

没有必要在本地引入同质竞争

本地电话服务的规模经济性决定了本地新进入者最有可能通过低价格策略占领市场,这样,很有可能导致恶性价格战,将本地电话拖入泥潭。如果没有监管政策的干预,市场最终会淘汰一家运营商,最后依然只剩下一家运营商。2003年以来,“泰龙模式”一段时间曾被认为是本地引入竞争的好办法,事实证明是行不通的。同样,监管机构希望通过“非绑定网络元素”,使中国电信、中国网通以及中国铁通在本地开展同质竞争的思路也是不可能取得成功的。但是,一个自然的问题是,如果同一企业同时运营本地和长途,本地电话的垄断会不会导致低效率,或者通过交叉补贴打击长话市场?应该说,监管机构可以通过价格上限管制或者通过财务分离等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对其加以控制,但由于监管机构和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监管机构无法完全杜绝交叉补贴现象。

加快推进全业务经营与三网融合

这次并购事件说明了“长市分离”的失败,但如果仅限于这点认识,可能就有点狭隘了。电信产业的范围经济特征不仅表现在长话和市话的经营上,还表现在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的经营上。只有实行全业务经营,才能最有效地提供各种电信服务。特别是在全业务竞争下,监管机构不用担心交叉补贴问题。目前,全球收入排名前列的电信运营商基本上是全业务运营商,这是有道理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电信业引入竞争的“英国模式”比“美国模式”更加科学。监管机构应该充分认识到这种趋势,进一步放松对全业务经营的管制,这是当前深化电信业改革的关键所在。尤其应以3G牌照发放为契机,让各个运营商之间形成真正的全业务竞争,这一方面是对用户提供综合信息服务的要求,一方面是中国电信企业应对电信全球竞争的必然选择。实际上,再远一些,电信、计算机和有线电视三网合一也是范围经济性的综合体现,美国在1996年电信法中已经明确提出了这个要求,这也是全球发展趋势。但就中国现实而言,加快全业务经营是遵从经济规律的第一步。

有效竞争并不是过度竞争

中国电信业改革的直接目标是形成有效竞争的市场格局。所谓有效竞争,这不是一个准确的经济学术语,只是界于垄断和完全竞争之间的一种市场形态,与寡头垄断比较接近。因此,一定要防止出现过度竞争的局面。从2002年环球电讯的破产和World-Com公司的重组等一系列事件,以及FCC和司法部对2004年以来一系列大宗并购案的认同,我们可以认为,美国电信市场在过去几年中的确存在过度竞争现象。经过这几次并购之后,美国比较大的本地电话运营商和移动运营商分别都在三四家,这从事实上说明了电信产业有其内在特征,市场不可能容纳太多的运营商同时保持高效率运营。这也是中国在以后的电信改革中应该注意的问题。(林涛人民邮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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